近日,省教育厅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年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事项摘要如下:
(一)2023年各地各单位正高级岗位使用数严格控制在本地本单位核定的正高级岗位总量20%以内,不得超额推荐。民办学校推荐数参照执行。
(二)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职称评聘同等条件下向乡村教师倾斜。参评人员中,农村学校教师须占一定比例。
(三)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人员不超过30%。各地各单位要结合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工作,充分考虑学前教育、小学、特殊教育、民办学校教师评审职称的实际需求,上述教师在参评人员中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四)符合《云南省特殊人才职称资格与职业资格评价办法》范围对象的特殊人才可同步申报,推荐数须包含在本地本单位的岗位使用数内。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把师德表现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第一标准,不得推荐师德师风存在问题人员。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人员不得推荐。
(二)进一步突出教育教学业绩,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和育人成效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坚决纠正“唯论文”“唯帽子”等不良导向,提高教师教育教学实绩和育人业绩的评价权重。各地各单位在申报推荐时,应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推荐过程中坚持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重点评价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
(三)本次推荐评审继续将“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作为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参评人员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服务工作经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薄弱学校由各州(市)根据当地基础教育实际情况和教育发展水平,科学合理进行界定并对相应任教经历进行认定;各地各单位选派参加迪庆州、怒江州对口帮扶支教工作的教师,到迪庆州、怒江州支教1个学期,可视为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1年经历。
(四)在2023年推荐评审工作中,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对论文数量不做硬性要求,申报人员可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教学研究报告或教学案例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