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市级医疗机构人员,按照临床为主科研为辅进行分类评价;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做科研论文硬性要求,重点评价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实施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
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标志性成果确立为职称评审的核心要素,并致力于构建覆盖全省范围的卫生人员职称申报案例库,同时推行职称申报代表作的公开与公示制度。
代表作可包括:项目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临床试验报告、成果转化案例、临床病案、特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指南共识、科普作品、论文论著、专利、课题项目、成果奖励等。
革新评价体系与机制
在评价机制层面,《通知》引入了多项创新举措,包括以考代评、数据赋能、分类评价等,具体如下:
优化职称评价方式
医、药、护、技初中级职称列入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专业,全部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高级职称的评定,则将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临床研究专业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而高级职称的评定将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负责并组织。
全面实施卫生人才临床技能评估
依据国家卫生人才评价数据标准,浙江省将构建卫生人才评价数据平台,该平台将与“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管理系统”实现全面对接,并致力于与各地区域性卫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系统等建立互联互通机制。
依托平台开展基于病案首页数据,抓取手术量、手术病种、出院患者并发症发生率、住院患者次均费用、平均住院日等数据,通过智能分析与比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患者管理、资源利用等维度,全面客观评价临床医生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省的执业能力和水平。
优化县域医共体职称评聘
基于县域医共体内牵头医院与分院的功能差异及分级诊疗需求,实施岗位分类设置与分类评价体系。对牵头医院员工,除遵循省级专业评价标准外,还需着重评估其在常见病、多发病治疗,急危重症抢救,以及疑难病例处理上的能力。
对于医共体分院员工,依据基层卫生人员的评价标准进行考量,适度放宽对学历等条件的要求,而将评价重点放在全科诊疗、康复服务、中医药运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
完善跨系列晋升机制
在医学高等院校中负责医学教学并持有教学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若在过去3年里持续在其直属附属医院(不包括校医务室或门诊部)从事临床工作,同时满足规定的学习提升、社会服务及工作量业绩等条件,则有资格申请兼评卫生系列的高级职称。
对于已经获得并受聘于其他系列职称的人员,若因工作岗位调整而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符合规定的学习提升、社会服务及工作量业绩等要求,可以申请转评为相同级别的卫生专业职称。
深化自主评聘改革
《通知》还提出一系列深化自主评聘改革措施:
强化自主评聘导向
遵循卫生行业特性和卫生人才的发展规律,以优化医疗卫生单位的岗位配置、加强岗位管理和业绩考评为基石,推动医疗卫生单位实施自主评价与聘用制度的改革。确保自主评聘单位拥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对于未采用考试评定方式的专业,大中专毕业生的初级职称评定以及博士后出站人员的高级职称确认,均由自主评聘单位自主决定。将职称评聘与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等人事管理制度紧密结合,逐步构建一个基于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原则。
优化岗位管理
自主评聘单位需根据各岗位职责和目标,制定岗位说明书及评聘标准,细化岗位管理,确保高级岗位向紧缺及一线岗位倾斜。同时,建立聘期考核制度,结合年度与日常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人员晋升、续聘、降级或解聘的关键依据。民营医疗机构应参照同级公立机构规范内部人事制度,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强化岗位管理。公立与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管理和职称评审方面应享受同等待遇。
建立自主评聘准入和退出机制
新增的二甲等级县域医共体以及三乙、三甲医院,在申请实施自主评聘时,需将评聘方案及标准提交省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后,再报省人力社保厅批准。评审结果需备案至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力社保厅,并与医师执业注册有效对接。设立自主评聘单位的退出机制,若单位在三年内因年度职称复审或质控管理工作受到两次告诫或一次严重告诫,将撤销其自主评聘权限。
完善同行评价机制
省市级三甲医院需建立职称申报的同行评价机制,要求申报材料至少送交三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专家评议结果将被录入浙江省卫生人才评价数据平台,若反对推荐意见较多,则申报者不进入下一评审阶段。鼓励其他自主评聘单位也采纳同行专家评议,以客观评估申报人的临床业务能力和学术成就。
强化监督管理服务
各级卫生健康与人力社保部门需强化对自主评聘全过程的监管,采用巡查复审、质控专家抽查、质询访谈、现场观察及资料审核等多种形式,对自主评聘的实施及其结果进行评估与监督。各地应完善民营医疗机构的评价机制,依据其等级、人员规模和技术实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同时,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需加大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力度,对违反纪律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应追究责任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