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息通信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信息通信工程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信息通信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信息通信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信息通信产业发展,根据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 〔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 《标准条件》)。
第二条 信息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 (初级)、工程师 (中级)、高级工程师 (副高级)和正
高级工程师 (正高级)。
第三条 按本 《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 《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信息通信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在信息通信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信息通信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在职高技能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条 本 《标准条件》的申报评审专业为信息通信工程领域内信息通信网络工程、信息通信产品研发、信息通信技术服务等专业。评审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信息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崇尚科学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第八条 申报信息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信息通信工程专业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和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我省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相应规定执行。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信息通信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博士后研究期满并考核合格出站,从事信息通信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信息通信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硕士,或同时具备工程专业第一、第二学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信息通信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信息通信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三)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 (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信息通信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九条 县 (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组织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应用开发、网络维护、网络安防的能力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四)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完成省 (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写;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编写集团公司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维护规程2项以上。
2.作为主要发明人 (排名前3),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得到实际应用或转化为生产力。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省 (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地 (市)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经本专业领域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并取得明显效益的成果2项以上,并通过州 (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
4.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以独撰或第一执笔人身份完成有较高水平的实例材料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 (论证)报告3篇以上,其中1篇报告经3名本专业领域高级职称专家 (其中正高级职称专家1名以上)书面推荐;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2篇以上,或核心期刊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作为副主编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县以下人员,撰写技术工作总结报告2篇以上。
5.作为规划、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并完成省 (部)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编制5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完成省 (部)级项目工程实施5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6.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省 (部)级以上重点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县以下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承担并完成新 (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设备安装调试、监理和技术管理工作2项以上,项目资料规范、完整,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7.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参与通信网络规划建设、设备运行、网络优化、业务支撑等方面的重大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项目,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并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8.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承担并完成大中型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系统研发开发工作,相关技术资料、规划、设计文件等准确完整,技术论证有深度,并通过技术鉴定,已投入生产或推广应用。
9.长期在艰苦地区和县乡基层一线工作,从事网络运行、通信设备维护管理和故障处理,具备较强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和技术故障的能力。
10.获得省 (部)级 “技术业务能手”、 “技术先进个人”、“技术专家”等称号;或具有组织解决或独立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被省级单位认定为核心技术骨干。
11.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州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12.获得省 (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科技奖一等奖 (排名前5),或二等奖 (排名前5)2项以上。
13.获得工信部优秀设计、优质工程一等奖,或二等奖 (排名前5),或三等奖 (排名前3);或省级行业部门工程类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 (排名前5)2项以上。
14.与上述条件相当,取得本专业领域专家公认的其他业绩成果。
第十一条 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备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 (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写,并正式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编写集团公司技术规范、技术标准4项以上。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得到实际应用或转化为生产力。
3.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性的技术难题,主持完成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2项以上,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
4.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2项以上,并通过省 (部)级主管部门验收。县以下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承担并组织实施创新性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5.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项目2项以上,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通过省 (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
6.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3篇以上 (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经本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县以下人员,发表研究成果2篇以上,经本专业领域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7.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 (部)级重大工程技术改造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8.研发新技术填补我省本专业领域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主持完成国家及省 (部)级立项的重大或重点建设项目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报告3项以上,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经本专业领域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11.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或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1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排名前3),或二等奖 (排名前3)2项以上,或三等奖 (排名前3)3项以上;或获得省级行业部门科技奖一等奖 (排名前3)2项以上。
13.获得工信部优秀设计、优质工程一等奖 (排名前3)2项以上,或二等奖 (排名前3)3项以上,或三等奖 (排名前3)5项以上;或获得省级行业部门技术奖一等奖 (排名前3)2项以上,或二等奖 (排名前3)3项以上。
14.与上述条件相当,取得本专业领域专家公认的其他业绩成果。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 《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信息通信工程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第 (一)(二)(三)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层级正常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因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或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自主创新成果显著,获得省 (部)级科技奖二等奖 (排名前3)等相当奖励以上。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 (重大)项目4项以上,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并通过省 (部)级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优秀设计奖等相当奖励;或作为技术负责人,获得国家优质产品奖。
4.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优秀奖。
5.长期在艰苦地区和县乡基层一线工作,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以上,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业绩,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得到业内普遍认可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1.因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国家表彰;或自主创新成果显著获得国家科技奖,或获得省 (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或二等奖 (排名前3)2项以上。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 (重大)项目 (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8项以上,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并通过省 (部)级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3.确有专长并获得本专业领域专家普遍认可,特别在重点项目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技术报告经本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评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引进的急需紧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4.获得发明专利 (排名前3)3项以上,且已经实施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优秀奖 (排名前3)。
第十三条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或铜牌、云南省技能大奖、云南省技术能手、入选云南省 “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首席技师专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兴滇人才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第十四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对应关系的,可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七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信息通信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是指相应层级职称聘任年限。
第十九条 本 《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信息通信网络工程是指从事通信网络、大中型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建设项目以及上述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任务等工程技术专业,包括网络建设、维护、优化、规划、设计、监理等工作。信息通信产品研发是指从事信息通信系统和产品等研发、生产等工程技术专业,包括信息通信系统、信息通信网络、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以及相关系统软、硬件产品开发等工作。信息通信技术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化应用和业务支撑等技术性服务工作、从事单位信息通信网络、专业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等工程技术专业,包括技术咨询服务、通信企业信息自动化、信息化业务支撑系统、行业应用及解决方案、网络终端服务和其它信息通信相关技术工作。
(二)本 《标准条件》所称业绩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 (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 (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 (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 《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 (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 《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等收录的期刊。
(四)本 《标准条件》中, “县以下人员”包括在县 (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
(五)本 《标准条件》中凡涉及 “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本 《标准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 《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 《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 《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