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艺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艺术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文艺事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 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为体现专业属性,职称名称以级别加专业命名,如四级演员、三级演员、二级演员、一级演员。
第三条 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是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应岗位。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坚持以用为本,择优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艺术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本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艺术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本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在职高技能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条 本《标准条件》的申报评审专业为艺术领域内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技术保障等4个专业类别。艺术表演类包括演员、演奏员等;艺术创作类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美术、文学创作等;艺术管理类包括演出监督等;技术保障类包括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
评审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艺术专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崇尚科学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第八条 申报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初级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演员、演奏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申报中级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聘任初级职称满2年。
3.具备其他学历,聘任初级职称满4年。
4.技工院校中级工班以上毕业,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艺术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履职年限要求可降低1年。
(三)申报副高级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聘任中级职称满2年。
2.具备其他学历,聘任中级职称满5年。
3.技工院校中级工班以上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艺术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履职年限要求可降低1年。
(四)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演员具备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艺术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履职年限要求可降低1年。
第九条 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评审演员职称,在履现职期间需同时具备以下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业绩成果条件。
(一)四级演员评审条件:
1.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本专业表演方法。
2.有一定的表演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演出任务。
(二)三级演员评审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表演技巧。
2.有较高的表演水平,在演出活动中能够圆满地完成所承担的表演任务。其中,有1部以上参演剧(节)目在州(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三等以上奖或综合二等以上奖。
(三)二级演员评审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和较广博的文艺知识,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在演出活动中担任重要角色且表演出色。在大、中型舞台剧(节)目演出中多次担任主要角色。有2部以上参演剧(节)目在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二等以上奖或以主要演员身份获得综合一等以上奖。
3.对培养优秀表演人才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4.在表演艺术上有所建树,能形成个人表演风格,能总结自己的艺术表演经验。
(四)一级演员评审条件:
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高超的表演技巧,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工作业绩突出,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具备较大影响力的代表性作品,在大、中型剧(节)目的公开排演中出色地担任主要角色。在国家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得个人三等以上奖2项以上,或以主要演员身份获得综合二等以上奖或相当奖项2项以上;或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得个人一等以上奖2项以上,或以主要演员身份获得综合一等奖以上奖或相当奖项2项以上。
3.对培养优秀的专业表演人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4.具有独特的表演风格,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表演成果。
第十一条 评审演奏员职称,在履现职期间需同时具备以下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业绩成果条件。
(一)四级演奏员评审条件:
1.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演奏方法。
2.有一定的演奏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演奏任务。
(二)三级演奏员评审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演奏技巧。
2.有较高的演奏水平,在公开排演的中、小型剧(节)目中多次担任领奏或伴奏,其中有1部以上所参演的剧(节)目在州(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三等以上奖或综合二等以上奖。
(三)二级演奏员评审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和较广博的文艺知识,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在公开排演的多部大、中型剧(节)目演出中担任独奏、领奏、重奏,演奏角色,有自己的代表性曲目并举办过独奏音乐会。其中,有2部以上演奏作品在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二等以上奖或综合一等以上奖。
3.对培养优秀的演奏人才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4.在演奏艺术上有所建树,能形成个人演奏风格,能总结自己的艺术表演经验。
(四)一级演奏员评审条件:
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高超的演奏技巧,有丰富艺术实践经验。
2.工作业绩突出,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在专业文艺团体多部大型剧(节)目演出中出色地担任独奏或领奏,或举办过具有自己鲜明艺术特点的独奏音乐会。其中,有1部以上演奏作品在国家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三等以上奖或综合二等以上奖;或有2部以上演奏作品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一等以上奖。
3.对培养优秀的演奏人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4.具有独特的演奏风格,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表演成果。
第十二条 评审编剧职称,在履现职期间需同时具备以下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业绩成果条件。
(一)四级编剧评审条件:
1.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本专业创作技巧。
2.参加过集体创作,并初步具备独立创作能力。
(二)三级编剧评审条件:
1.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创作技巧。
2.有独立的创作能力,且有一定数量的作品公开排演。
(三)二级编剧评审条件:
1.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业内有一定影响。正式发表或出版过3部以上作品并公开排演。其中,2部以上作品在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排演,并有1部以上作品在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三等以上奖或综合二等以上奖。
3.对培养优秀的编剧人才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4.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创作成果。州(市)以上人员能独立撰写专业理论文章,并有2篇以上公开发表;县以下人员提供1份具有独到见解的业务工作报告。
(四)一级编剧评审条件:
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工作业绩突出,在业内有较大影响。作品能深刻地反映生活,具有高度的思想性和艺术性。独立创作排演过2部以上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型舞台作品。其中,有1部以上作品在国家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三等以上奖或综合二等以上奖,或有2部以上作品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二等以上奖或综合一等以上奖。
3.对培养优秀的编剧人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4.有独特的艺术创作风格,有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能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研究文章,并有3篇以上公开发表或1部以上专著公开出版。
第十三条 评审导演(编导)职称,在履现职期间需同时具备以下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业绩成果条件。
(一)四级导演(编导)评审条件:
1.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
2.有一定创作能力,能够协助完成导演(编导)工作任务。
(二)三级导演(编导)评审条件:
1.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导演(编导)技巧。
2.有独立的导演(编导)能力,独立完成过5部以上中、小型剧(节)目导演(编导)任务。
3.州(市)级以上人员能独立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理论文章,并有1篇以上公开发表;县以下人员提供1份具有一定见解的业务工作报告。
(三)二级导演(编导)评审条件:
1.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业内有一定影响。独立完成多部大、中型剧(节)目公开排演任务或有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其中,有1部以上导演作品在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三等以上奖或综合二等以上奖。
3.对培养优秀的导演(编导)人才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4.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创作成果。州(市)以上人员能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文章,并有2篇以上公开发表;县以下人员提供1份具有独到见解的业务工作报告。
(四)一级导演(编导)评审条件:
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工作业绩突出,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在专业文艺团体大、中型剧(节)目公开排演中,出色地独立完成导演(编导)任务。其中,有1部以上剧(节)目在国家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三等以上奖或综合二等以上奖;或有2部以上剧(节)目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二等以上奖或综合一等以上奖。
3.对培养优秀的导演(编导)人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4.有独特的艺术创作风格,有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能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研究文章,并有3篇以上公开发表或1部以上专著公开出版。
第十四条 评审指挥职称,在履现职期间需同时具备以下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业绩成果条件。
(一)四级指挥评审条件:
1.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指挥技巧。
2.有一定指挥能力,能担任一般作品的指挥工作。
(二)三级指挥评审条件:
1.具有较系统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指挥技巧。
2.能独立指挥并准确地表现作品的艺术风格,能圆满完成公开排演剧(节)目的指挥工作。其中,有1部以上指挥剧(节)目在州(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三等以上奖或综合二等以上奖。
(三)二级指挥评审条件:
1.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业内有一定影响。能胜任不同风格作品的指挥工作,能较为出色地完成多部专业文艺团体大、中型剧(节)目公开排演的指挥任务,有较强的训练乐队的能力。其中,有2部以上剧(节)目在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二等以上奖或综合一等以上奖。
3.对培养优秀的指挥人才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4.在指挥艺术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成果和指挥经验。州(市)以上人员能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文章,并有2篇以上公开发表;县以下人员提供1份具有独到见解的业务工作报告。
(四)一级指挥评审条件:
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指挥技能,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工作业绩突出,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在多个专业文艺团体成功担任过各种不同风格大型剧(节)目的指挥,有很强的训练乐队的能力。其中,有1部以上作品在国家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三等以上奖或综合二等以上奖;或有2部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一等以上奖。
3.对培养优秀的指挥人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4.有独特的指挥风格,有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指挥经验。能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研究文章,并有3篇以上公开发表或1部以上专著公开出版。
第十五条 评审作曲职称,在履现职期间需同时具备以下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业绩成果条件。
(一)四级作曲评审条件:
1.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
2.初步具有独立创作能力,所创作或设计的作品被专业文艺团体采用。
(二)三级作曲评审条件:
1.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作曲创作技巧。
2.有较高的作曲水平,能独立创作8首以上中、小型作品。其中,有1首以上作品在州(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三等以上奖或综合二等以上奖。
(三) 二级作曲评审条件:
1.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业内有一定影响。作品能正确反映生活,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能独立创作出10首以上正式发表且有较高水准的作品,并在专业文艺院团公开排演或在网络、电视等专业媒体上播出。其中,有2首以上大型作品在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二等以上奖或综合一等以上奖。
3.对培养优秀的作曲人才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4.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州(市)以上人员能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文章,并有2篇以上公开发表;县以下人员提供1份具有独到见解的业务工作报告。
(四)一级作曲评审条件:
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工作业绩突出,在业内有较大影响。作品能深刻地反映生活,具有高度的思想性和艺术性。能独立创作出15首以上正式发表且有较高水准的作品,并在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排演或在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上播出。其中,有1首作品在国家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三等以上奖或综合二等以上奖;或有2首作品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一等以上奖。
3.对培养优秀的作曲人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4.有独特的艺术风格,有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能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研究文章,并有3篇以上公开发表或1部以上专著(专辑)公开出版。
第十六条 评审作词职称,在履现职期间需同时具备以下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业绩成果条件。
(一)四级作词评审条件:
1.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
2.初步具有独立创作能力。
(二)三级作词评审条件:
1.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作词创作技巧。
2.有较高的作词水平,能独立创作多首有一定影响力的词作品。能独立创作8首以上中、小型作品。其中,有1首以上作品在州(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三等以上奖或综合二等以上奖。
(三)二级作词评审条件:
1.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业内有一定影响。作品能正确反映生活,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能独立创作出10首以上正式发表且有较高水准的作品,并在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排演或在网络、电视等专业媒体上播出。其中,有2首以上作品在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二等以上奖或综合一等以上奖。
3.对培养优秀的作词人才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4.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州(市)以人员能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文章,并有2篇以上公开发表;县以下人员能提供1份具有独到见解的业务工作报告。
(四)一级作词评审条件:
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工作业绩突出,在业内有较大影响。作品能深刻地反映生活,具有高度的思想性和艺术性。能独立创作出15首以上正式发表且有较高水准的作品,并在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排演或在网络、电视等专业媒体上播出。其中,有1首作品在国家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三等以上奖或综合二等以上奖;或有2首作品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一等以上奖。
3.对培养优秀的作词人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4.有独特的艺术风格,有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能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研究文章,并有3篇以上公开发表或1部以上专著(专辑)公开出版。
第十七条 评审舞台美术设计职称,在履现职期间需同时具备以下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业绩成果条件。
(一)四级舞美设计师评审条件:
1.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设计创作方法。
2.有一定的创作能力,能够独立完成设计创作任务。
(二)三级舞美设计师评审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设计创作技巧。
2.基本功扎实,独立创作出2部以上剧(节)目的舞美设计作品。其中,有1部以上在州(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三等以上奖或综合二等以上奖。
(三)二级舞美设计师评审条件:
1.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业内有一定影响。独立创作出3部以上大、中型剧(节)目的舞美设计作品。其中,有2部以上剧(节)目在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三等以上奖或综合二等以上奖。
3.对培养优秀的舞美设计人才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4.有一定的设计创作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设计成果和创作经验。州(市)以上人员能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文章,并有2篇以上公开发表;县以下人员能提供1份具有独到见解的业务工作报告。
(四)一级舞美设计师评审条件:
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艺术设计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工作业绩突出,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独立创作出5部以上大、中型剧(节)目的舞美设计。其中,有1部以上在国家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三等以上奖或综合二等以上奖;或有2部以上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二等以上奖或综合一等以上奖。
3.对培养优秀的舞美设计人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4.具有较高的设计创作研究能力,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设计成果和创作经验。能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研究文章,并有3篇以上公开发表或1部以上专著(专集)公开出版。
第十八条 评审艺术创意设计职称,在履现职期间需同时具备以下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业绩成果条件。
(一)四级艺术创意设计师评审条件:
1.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艺术创意设计技巧。
2.有一定的创作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创意设计任务。
(二)三级艺术创意设计师评审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艺术创意设计的专业创作技巧。
2.基本功扎实,能够圆满完成创意设计任务,有一定数量的设计作品在艺术机构展览展示、参加舞台艺术展演或转化为文创产品上市销售。
(三)二级艺术创意设计师评审条件:
1.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业内有一定影响。能较出色的完成省级3台以上大、中型展览展示或舞台艺术的创意设计任务;或能设计创作出5部以上代表性作品,或创意设计的文创产品在市场中取得良好业绩。均须有广告印刷或发表刊物展示。
3.对培养优秀的艺术创意设计人才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4.在艺术创意设计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设计成果和创作经验。州(市)以上人员能独立撰写专业理论文章,并有2篇以上公开发表;县以下人员提供1份具有独到见解的业务工作报告。
(四)一级艺术创意设计师评审条件:
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艺术设计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工作业绩突出,在业内有较大影响。有独特的艺术创意设计风格,独立负责并出色地完成6台以上大型展览展示、舞台艺术或文创产品的创意设计任务;能出色地完成3台省级以上大型展览展示、舞台艺术或3套以上文创产品的创意设计任务。均须有广告印刷实物记录,有专家评述评论。
3.对培养优秀的艺术创意设计人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4.具有较高的设计创作研究能力,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设计成果和创作经验。能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研究文章,并有3篇以上公开发表或1部以上专著公开出版。
第十九条 评审美术(含雕塑、书法、篆刻等)职称,在履现职期间需同时具备以下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业绩成果条件。
(一)四级美术师评审条件:
1.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
2.有一定创作能力,有作品公开发表、参加过专业美术作品展览。
(二)三级美术师评审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
2.基本功扎实,有较强的创作能力,能创作出具有个人风格的美术作品。其中,有2件以上的作品在有影响力的期刊公开发表、参加过州(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美术作品展览。
(三)二级美术师评审条件:
1.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美术创作技巧,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创作能力较为突出,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在继承、发展和创新艺术流派及美术创作技巧等方面成绩较为显著,有相当数量的美术作品在有较大影响力的期刊公开发表、参加过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美术作品展览。其中,有作品参加过国家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美术作品展览1次以上;或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美术作品展览3次以上;或有作品参加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美术作品展览,并有2件作品由省级以上美术机构收藏。
3.对培养优秀的美术专业人才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4.能形成个人的美术创作风格,对美术专业有较深的研究,能总结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州(市)以上人员能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文章,并有2篇以上公开发表;县以下人员提供1份具有独到见解的业务工作报告。
(四)一级美术师评审条件:
1.具有深厚的艺术修养、高深的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创作技巧,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创作能力突出,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在继承、发展和创新艺术流派及本专业艺术技巧方面成就突出,在有重大影响力的刊物上发表或出版美术作品集,作品能入选全国性美术展览或由权威美术机构收藏。其中,有作品参加国家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美术作品展览2次以上,并有1次以上获奖或有1件以上作品由国家级美术机构收藏。
3.对培养优秀的美术专业人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4.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对美术专业有系统、深入的研究,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能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研究文章,并有3篇以上公开发表或1部以上专著(专集)公开出版。
第二十条 评审演出监督职称,在履现职期间需同时具备以下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业绩成果条件。
(一)四级演出监督评审条件:
1.具备与舞台剧(节)目组织和监督管理相关的业务知识,初步了解掌握舞台剧(节)目的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
2.初步具备一定的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三级演出监督评审条件:
1.具有较高的舞台剧(节)目组织和监督管理水平,熟悉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
2.能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中、小型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的组织管理工作,履现职期间完成30场次以上的舞台监督任务。
(三)二级演出监督评审条件:
1.具有较高的艺术鉴赏能力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能总结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经验。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履现职期间完成60场次以上的舞台监督任务。作为演出监督第一责任人,执行3台以上大、中型舞台剧(节)目的创作、排练和演出,能及时发现并解决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其中,有2台以上剧(节)目在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综合二等以上奖。
3.对培养优秀的演出监督人才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4.熟练掌握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能总结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经验。州(市)以上人员能独立撰写专业理论文章,并有2篇以上公开发表;县以下人员提供1份具有独到见解的业务工作报告。
(四)一级演出监督评审条件:
1.具有深厚的艺术鉴赏能力和专业理论修养,有丰富的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经验。
2.工作业绩突出,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履现职期间完成100场次以上的舞台监督任务。作为演出监督第一责任人,执行5台以上大型舞台剧(节)目的创作、排练、演出,并在近5年组织的大型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过程中做到“零失误”。其中,有1台以上剧(节)目在国家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综合二等以上奖;或有2台以上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综合一等以上奖。
3.对培养较为优秀的演出监督人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4.精通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能系统论述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的组织和管理监督成果。能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研究文章,并有3篇以上公开发表或1部以上专著公开出版。
第二十一条 评审舞台技术(含灯光、音响、音效、服装、道具、化妆、装置等)职称,在履现职期间需同时具备以下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业绩成果条件。
(一)四级舞台技术评审条件:
1.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制作(操作)技术(技巧),熟悉舞台工作基本规律。
2.能配合完成剧(节)目演出的舞台工作任务。
(二)三级舞台技术评审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舞台制作(操作)经验。比较熟练地掌握舞台工作规律,熟悉本专业制作技术和操作技巧。
2.具有一定的创作设计能力,能在不同的舞台条件下完成工作任务,能发现和解决演出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能较好地完成2部以上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其中,有1部以上在州(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三等以上奖或综合二等以上奖。
(三)二级舞台技术评审条件:
1.长期从事舞台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深的实践功底,有比较丰富的舞台技术经验。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业内有一定影响。能出色地配合演出完成舞台技术工作,能及时、准确地发现和解决演出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出色完成3部以上大、中型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其中,有2部以上剧(节)目在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三等以上奖或综合二等以上奖。
3.对培养优秀的舞台技术人才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4.全面掌握舞台操作技术,能统筹协调大、中型剧(节)目舞台设计、制作和实施,能总结自己的舞台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
(四)一级舞台技术评审条件:
1.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精通舞台工作流程,有丰富的舞台技术经验。
2.工作业绩突出,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独立承担大型演出剧(节)目舞台技术的统筹、实施和指导能力,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能应急处理演出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出色完成5部以上大、中型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其中,有1部以上剧(节)目在国家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三等以上奖或综合二等以上奖;或有2部以上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个人二等以上奖或综合一等以上奖。
3.对培养较为优秀的舞台技术人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4.对本专业学术、技术具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能作为本专业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系统论述自己的舞台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艺术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层级正常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艺术系列副高级职称:
1.在国家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三等以上奖。
2.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获最高奖。
3.与上述条件相当,为本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艺术系列正高级职称:
1.获得“文华奖”“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戏剧奖(含“梅花奖”“话剧金狮奖”“曹禺奖”及中国戏剧节设置的剧目、导演、舞美、音乐、表演等单项奖)、舞蹈“荷花奖”、音乐“金钟奖”、杂技“金菊奖”、全国美术作品展览或中国书法兰亭奖、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等知名全国文艺奖项之一。
2.在国家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艺术赛事活动中2次以上获个人二等以上奖或综合一等以上奖。
3.与上述条件相当,为本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云南省技能大奖,云南省技术能手,入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首席技师专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艺术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艺术系列副高级职称。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兴滇人才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艺术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艺术系列正高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原文学创作一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四级依次对应一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四级文学创作。原高级舞台技师、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依次对应一级舞台技术、二级舞台技术、三级舞台技术、四级舞台技术。原舞美设计员对应四级舞美设计师,原美术员对应四级美术师,原录音员对应四级录音师,原剪辑员对应四级剪辑师,其他职称名称不变。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七条 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对应关系的,可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符合我省职称考核认定有关政策的,可申请考核认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 对事业单位以外的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聘任年限是指相应层级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本《标准条件》称业绩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指个人获得的奖项或集体奖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承担者。
(二)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
(三)本《标准条件》中,“县以下人员”包括在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
(四)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年*月*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