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质量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云南省质量工程专业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质量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云南省质量工程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标准化、计量、质量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事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 质量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三条 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质量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在质量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质量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在职高技能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条 本《标准条件》的申报评审专业为质量工程领域内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专业。
评审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质量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崇尚科学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第八条 申报质量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质量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质量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质量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质量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质量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质量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质量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三)申报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质量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质量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质量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质量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质量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质量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博士后研究期满并考核合格出站,从事质量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质量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硕士,或同时具备工程专业第一、第二学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质量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质量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质量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九条 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技术员评审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本专业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一条 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
(三)具备指导、培养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四)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
(1)标准化专业工程师
①参与完成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研究、成果应用或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项目中标准化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②参与解决企业(组织)生产运营中存在的标准化技术问题、管理问题,并完成相关技术文件。
③承担本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在单位标准化管理、标准技术审查、标准体系维护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④参与完成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1项以上,同时参与制定企业标准体系并经审批发布1项以上。
⑤参与完成标准水平评价或比对分析2项以上,编写相应评价报告。
⑥参与完成标准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2项以上,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⑦参与编写企业或行业标准化发展规划、研究报告或质量分析报告,被企业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2)计量专业工程师
①参与完成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研究、成果应用项目,或本行业(单位)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1项以上,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②参与完成质量体系建设、标准化体系建设、计量信息系统开发、计量认证、计量咨询、计量审核,负责专项技术内容,并在单位或相关行业(区域)组织实施;或参与完成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贯彻实施,对改进质量管理发挥重要作用。
③参与完成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2项以上,结果满意;或参与完成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项目、计量技术开发应用、计量工程测试、非标计量测试项目经审核通过备案2项以上。
④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标1项以上,或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建标工作2项以上,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⑤负责完成检测任务,程序符合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并取得较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⑥参与完成非常规计量测试方法研究项目,或编写非常规计量装置检定、校准或检测方法,登记备案并形成完整的技术报告。
⑦参与编写计量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研究报告或质量分析报告,被企业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3)质量专业工程师
①参与完成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研究、成果应用项目,或本行业(单位)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1项以上,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②参与完成质量体系建设、标准化体系建设、质量认证、质量信息系统开发,并在单位或相关行业(区域)组织实施,负责专项技术工作;或参与完成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贯彻实施,对改进质量管理发挥重要作用。
③参与完成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2项以上,结果满意;或参与制定实验室内部检测方法经审核通过备案2项以上。
④参与完成新开展检验项目、测试技术、检测设备改进等投入实际应用1项以上,取得较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
⑤负责完成检验检测任务,程序符合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并取得较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⑥参与完成复杂产品检验、大型项目检验、重大质量仲裁检验、司法鉴定、省级专项检验项目,承担部分技术工作,检测数据准确无误,且取得较好效果。
⑦参与编写当地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研究报告、质量安全分析报告,或发现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被企业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专业工程师
①参与完成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研究、成果应用项目,或本行业(单位)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1项以上,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②参与完成特种设备质量体系建设、标准化体系建设、特种设备信息系统开发项目、质量咨询、质量认证、质量审核,负责专项技术内容,并在单位或相关行业(区域)组织实施;或参与完成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贯彻实施,对改进质量管理发挥重要作用。
③参与完成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1项以上,结果满意;或参与制定实验室内部检测方法经审核通过备案1项以上。
④参与完成新开展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技术或检验检测设备改进等并投入实际应用1项以上,取得较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
⑤负责完成检验检测任务,程序符合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并取得较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⑥参与完成复杂产品检验、大型项目检验、仲裁检验、司法鉴定、涉外质量纠纷检验、省级专项检验项目、技术咨询、考核审核、安全评价、安全评估、技术鉴定等工作,承担部分技术工作,检验检测数据正确无误,取得较好效果。
⑦参与编写当地相关行业的安全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研究报告、质量分析报告、安全状况分析报告,被企业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发现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⑧完成企业特种设备生产运营突出技术问题或安全质量管理复杂问题专业分析报告。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学术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参与编著出版与从事工作专业相关专著(译著)1部以上,或独立撰写与工作业绩相关的技术报告、业务总结2篇以上,有学术观点,技术论证有深度,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2)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单位)科研项目。
(3)参与完成制修订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1项以上,或企业标准2项以上,经审批发布实施。
(4)获得与从事工作专业相关专利1项以上。
(5)参与完成项目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1项以上。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评审质量工程高级工程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等,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二)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显著的理论研究成果、关键技术突破或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并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领域涉及产业的、企业的或产品的复杂技术难题,成效显著。
(三)在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工程师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履现职期间需具备工作业绩、学术成果条件方面的要求。
1.具备以下工作业绩中的二项:
(1)标准化专业高级工程师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研究、成果应用或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项目中标准化技术工作2项以上,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②作为负责人之一解决企业(组织)生产运营中存在的标准化技术问题、管理问题,编写技术文件被企业(组织)采纳2项以上。
③承担云南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对本行业地方标准进行技术管理,完成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及报批工作3项以上。
④主持完成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1项以上,同时主导制定企业标准体系并经审批发布1项以上。
⑤主持完成标准水平评价或比对分析5项以上,编写相应评价报告被相关部门采用。
⑥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标准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项以上,编写相应技术报告并被相关部门采用。
⑦作为技术骨干编写市(厅)级以上标准化发展规划、研究报告、质量分析报告,提出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建议,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2项以上。
(2)计量专业高级工程师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研究、成果应用项目、或本行业(单位)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2项以上,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②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质量体系建设、标准化体系建设、计量信息系统开发项目、计量认证、计量咨询、计量审核工作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贯彻实施2项以上,对改善单位或相关行业(区域)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发挥重要作用。
③主持完成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3项以上,结果满意;或主持完成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项目、计量技术开发应用、计量工程测试、非标计量测试方法研究项目经审核通过备案3项以上。
④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标2项以上,或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建标工作4项以上,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⑤作为主要起草人之一,参与起草各级政府监督部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方案2次以上,方案在工作中实施。
⑥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非常规计量测试方法研究项目,或编写非常规计量装置检定、校准或检测方法,登记备案并形成完整的技术报告。
⑦作为技术骨干编写地(市)级以上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研究报告、质量分析报告2项以上;或发现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建议,被企业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2项以上。
(3)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研究、成果应用项目,或本行业(单位)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2项以上,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②作为负责人之一参与完成质量体系建设、标准化体系建设、质量认证、质量信息系统开发项目、质量咨询、质量认证、质量审核工作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质量管理和质量系列标准贯彻实施2项以上,对改善单位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发挥重要作用。
③主持完成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3项以上,结果满意;或主持制定实验室内部检测方法经审核通过备案3项以上。
④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新开展检验项目、测试技术、检测设备改进等投入实际应用2项以上,取得较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
⑤作为主要起草人之一,参与起草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方案2次以上,方案在工作中实施。
⑥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复杂产品检验、大型项目检验、重大质量仲裁检验、司法鉴定、省级专项检验项目2次以上,参与制定方案,检测数据准确无误,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取得显著效益。
⑦作为技术骨干编写市(厅)级以上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研究报告、质量安全分析报告2项以上,或发现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建议,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2项以上。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专业高级工程师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研究、成果应用项目,或本行业(单位)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1项以上,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②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特种设备质量体系建设、标准化体系建设、特种设备信息系统开发项目、质量咨询、质量认证、质量审核工作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贯彻实施2项以上,对改善单位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发挥重要作用。
③主持完成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1项以上,或参与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2项以上,结果满意;或主持制定实验室内部检测方法经审核通过备案2项以上。
④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新开展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技术或检测设备的改进等投入实际应用2项以上,取得较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
⑤作为主要起草人之一,参与起草各级政府监督部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方案2次以上,方案在工作中实施。
⑥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复杂产品检验、大型项目检验、仲裁检验、司法鉴定、涉外质量纠纷检验、省级专项检验项目、技术咨询、考核审核、安全评价、安全评估、技术鉴定等工作2次以上,实际承担部分技术工作,参与制定方案,检验检测数据正确无误,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效益。
⑦作为技术骨干编写市(厅)级以上安全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研究报告、质量分析报告、安全状况分析报告2项以上,或发现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建议,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2项以上。
⑧主持完成企业特种设备生产运营突出技术问题、安全质量管理复杂问题专业分析报告。
2.具备以下学术研究成果中的二项:
(1)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与从事工作专业相关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五万字以上与从事工作专业相关论著(译著)1部以上。
县以下人员,独撰或以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身份,撰写重大科技报告、业务总结、对重大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报告2篇以上,经同行认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平、较大应用价值。
(2)作为技术骨干(排名前5)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排名前3)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项目通过验收或评审。
县以下人员,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参与完成州 (市)级以上研究开发、技术攻关、应用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县级研究开发、科技攻关、应用推广等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或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主要技术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成绩突出。
(3)参与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5)参与起草地方标准、团体标准3项以上。
(4)获得与从事工作专业相关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专利3项以上,或省级以上专利金奖1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项目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技奖2项以上。
第十四条 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评审质量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动态、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独立解决本专业领域重大核心的复杂疑难技术难题,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转化中取得良好效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在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指导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工作、研究生学习的能力,具备组建和指挥跨单位团队的能力。
(四)履现职期间需具备工作业绩、学术成果条件方面的要求。
1.具备以下工作业绩中的二项:
(1)标准化专业正高级工程师
①主持完成引进消化或技术开发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2项,并取得显著效益;或编写标准化工作决策咨询报告,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用5篇以上。
②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带领技术团队在地方标准技术管理、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标准实施等领域完成相关技术工作。
③参加国家标准化工作,担任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委员,并作出实质性工作成效。
④主持完成标准化科研成果转化、标准实施及应用项目5项以上,编写的设计方案或技术报告被相关部门采用。
⑤完成5个以上领域的标准水平评价或比对分析,编写的技术报告被相关部门采用。
⑥主持完成具有一定水平和难度的标准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5项以上,编写相应技术报告并被相关部门采用。
⑦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写云南省标准化政策、规划等相关文件并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布2份以上。
(2)计量专业正高工程师
①主持完成引进消化或技术开发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或制定质量工作规划、技术法规(规范)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2项以上。
②主持完成质量体系建设、标准化体系建设、计量信息系统开发项目、计量认证、计量咨询、计量审核工作3项以上,对改善单位或相关行业(区域)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发挥重要作用。
③主持完成实验室能力验证或省级以上实验室比对1项以上。
④参加国家标准化工作,担任本专业相关全国计量技术委员会(TC)委员或工作组成员,并作出实质性工作成效。
⑤参与编写国家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方案的1次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起草省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方案2次以上,方案在工作中实施。
⑥主持解决本专业复杂检校技术难题、工业现场测试问题、重大计量仲裁检定、省级专项检验项目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或主持解决行业中有重大影响力的技术问题,结果获得州(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⑦作为技术骨干编写省(部)级以上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研究报告、质量分析报告1项以上,或主持编写市(厅)级以上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研究报告、质量分析报告2项以上,提出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建议,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3)质量专业正高级工程师
①主持完成引进消化或技术开发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显著效益,或制定质量工作规划、技术法规(规范)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2项以上。
②主持完成质量体系建设、标准化体系建设、质量认证、质量信息系统开发项目、质量咨询、质量认证、质量审核工作3项以上,对改善单位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发挥重要作用。
③组织策划完成全省检测实验室技能大比武、全省实验室间能力比对项目1项以上。
④参加国家标准化工作,担任本专业相关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委员、分技术委员会(SC)委员、或工作组成员,并作出实质性工作成效。
⑤参与编写国家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方案1次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起草省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方案2次以上,方案在工作中实施。
⑥主持解决本专业复杂产品检验、大型项目检验、重大质量仲裁检验、司法鉴定、省级专项检验项目工作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或主持解决行业中有重大影响力的技术问题,结果获得州、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可或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⑦作为技术骨干编写省部级以上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研究报告、质量安全分析报告1项以上,或主持编写市(厅)级以上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研究报告、质量分析报告2项以上,提出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建议,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
①主持完成引进消化、技术开发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或制定安全质量工作规划、技术法规(规范)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2项以上。
②主持完成特种设备质量体系建设、标准化体系建设、特种设备信息系统开发项目、质量咨询、质量认证、质量审核工作3项以上,对改善单位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发挥重要作用。
③组织完成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技能大比武、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间能力比对项目、省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间能力比对项目1项以上。
④参加国家标准化工作和科研工作,担任本专业相关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委员(SC)、工作组成员,或担任特种设备科技协作平台专家委员会委员,并作出实质性工作成效。
⑤参与编写国家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方案1次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起草省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方案2次以上,方案在工作中实施。
⑥主持解决本专业复杂产品检验、大型项目检验、仲裁检验、司法鉴定、涉外质量纠纷检验、省级专项检验项目、技术咨询、考核审核、安全评价、安全评估、技术鉴定等工作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或作为骨干参与解决行业中有重大影响力的技术问题,结果得到州、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⑦作为技术骨干编写省部级以上安全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研究报告、质量分析报告、安全状况分析报告1次以上;或主持编写市(厅)级以上安全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研究报告、质量分析报告、安全状况分析报告2次以上,提出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建议,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⑧负责处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质量安全事故鉴定、检验检测、技术分析、风险预警1次以上,或负责处理在州(市)有重大影响的质量安全事故鉴定、检验检测、技术分析、风险预警2次以上。
2.具备以下学术成果中的二项:
(1)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性专业核心学术刊物发表与从事工作专业相关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十万字以上与从事工作专业相关专著(译著)1部以上。
(2)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以上,项目通过验收或评审。
(3)参与完成制(修)订国际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经审批发布实施。
(4)获得与从事工作专业相关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5)获专利5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1项以上。
(5)参与完成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奖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三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5),或市(厅)级科技奖2项以上(排名前3)。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质量工程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层级正常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解决质量工程领域技术难题,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2项科研课题,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部)级项目1项,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2.自主创新成果显著,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以上奖励(排名前3)。
(2)获得省级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3)。
(3)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且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3.取得质量工程领域重大原创性工程技术成果,达到全省领先水平。
4.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三等奖(排名前3)2项。
5.主持完成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规、规章的制订修订,或主持编制2项地方标准、地方法规、技术规程等,并颁布实施或被采纳。
6.获得质量工程领域省(部)级专家(荣誉)称号、或入选省(部)级人才计划、或省(部)级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学术(学科)带头人、或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带头人。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1.解决质量工程领域核心关键技术难题,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2项科研课题,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2)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2.自主创新成果显著,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以上奖励(排名前3)。
(2)获得省级专利奖一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3)。
(3)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1)以上,其中至少1件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环境效益。
3.取得质量工程领域重大原创性工程技术成果,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4.在质量工程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5.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排名第1)。
6.主持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规、规章的制订修订,或主持3项省(部)级标准、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并颁布实施。
7.获得质量工程领域国家级专家(荣誉)称号,或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或省(部)级创新团队带头人、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
第十六条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或铜牌、云南省技能大奖、云南省技术能手、入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首席技师专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质量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兴滇人才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质量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第十七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取得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撤销其职称资格,并记入人才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对应关系的,可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符合我省职称考核认定有关政策的,可申请考核认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技术工作年限是指相应层级职称聘任年限。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标准化。包括标准及标准化理论研究及应用推广、标准制(修)订、知识产权研究和商品条码研究等。标准包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法规。
(二)计量。包括计量检定、校准、计量技术研究、计量标准建设、计量原理及计量技术开发应用等。
(三)质量。包括质量检验、质量安全鉴定与评价、质量管理、质量认证、质检技术与仪器设备开发等。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包括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研究、技术管理、质量管理等。
(五)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等收录的期刊。
(七)本《标准条件》中,“县以下人员”包括在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
(八)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 “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年*月*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