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云人社发〔2020〕57号)《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昆人社通〔2024〕47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24年药学(药品)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与昆明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商注册地在昆明的外省企业子公司(不含在昆央企、中央在昆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地区人才、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员),可参加本市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以评委会开评时间为准,不含被批准在延迟退休期内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本市符合条件并在专业领域工作1年以上的自由职业者(指跟单位或出资人不存在法律效力合作关系而拥有合法收入的个体,以个人名义参保、有个人纳税申报记录,所在行业无承接资质与企业行为挂钩的限制或禁止性要求),经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协会推荐,可参加职称评审。
(三)省属在昆单位或其他州市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本市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附件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送评委会。工商注册地在昆明的外省企业子公司(不含在昆央企、中央在昆单位),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流程,由子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推荐。
(四)参加本市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含自由职业者),除符合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外,须自2023年12月31日前在昆明市连续参保,且现参保单位与人事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五)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其申报职称时,学历和资历条件在评价标准条件基础上增加1年。
(六)申报人履职计算时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变更系列、考核认定人员除外)。
二、申报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审核程序
申报食品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通过http://182.245.127.25/#/msm/home(以下简称“市信息平台”)进行网络申报,申报程序详见《昆明市职称评审申报指南》(附件1)。网上申报时间:2024年7月22日上午9:00至8月16日下午17:00,逾期不再受理。
本年度采用无纸化评审方式。申报人员系统通过审核后,应将除业绩材料外的证件类、证明类(毕业证、资格证、聘书、承诺书、证明、公示文件)纸质材料装订成册报送至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昆明市西华北路260号)204室审核。现场审核时间:2024年8月19日上午9:00至8月23日下午17:00,逾期不再受理。未现场审核或现场审核不通过的,不推荐评审。
评审结束后,通过人员在任职资格文件下发十个工作日内(以通知为准)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从系统按正常大小100%导出打印并逐级盖章,一式2份报送。各级公章落款时间与系统审核通过时间必须一致。
以上材料报送地址: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昆明市西华北路260号)204室,电话:0871-68411631。
(二)注意事项
1.申报人员将申报评审材料原件扫描为PDF格式,单个大小在3M以内,上传至申报系统。用人单位须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并在推荐上报的业绩材料上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2.申报人上传照片要求为彩色免冠蓝底1寸证件照,宽高比例大小为4:5;图片分辨率最低480*600,最高960*1200,文件大小在200k—1M,格式为jpg;名称必须为姓名+证件号码,如:张三532545654458454125,按照系统要求规范上传。
3.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在报送申报材料时,需同时上报最新《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汇总表》(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并注明中级职称岗位的核准、聘任及空岗数量。
4.申报人员须登陆“信用中国(云南昆明)”网站(https://credit.km.gov.cn),在“信用服务”—“昆明市信用承诺自主申报专栏”中填写相关承诺信息并提交,点击“承诺书下载”后打印出“职称申报承诺书”,作为附件材料提交职称评委会。
5.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昆明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4)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公示期满后公示表作为附件材料提交职称评委会。公示表应签署“单位是否同意推荐、申报人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属劳务派遣公司的申报人员,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双公示、双审核、双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协议(可只提供派遣工作性质的内容及协议首尾页)。
7.2002届以后国内高等教育毕业的申报人员,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下载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有效期设置为6个月),提供查询学历(学位)信息截图1份。国(境)外高校的毕业生,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如属于2002届以前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无法通过网上准确查询核实其毕业证学位证信息的,由用人单位对本人档案进行审查后,提交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书面证明材料。上述材料作为附件材料提交职称评委会后,不再提交“毕业证”和“学位证”。
8.没有变更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得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专业技术人才变更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资格的,须变更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再按照职称转系列(专业)评审程序进行申报。变更转岗的相关证明可以是聘书、合同、单位证明等形式。对隐瞒其原具备职称资格情况,重新申报晋升本专业职称资格的,视为弄虚作假。
9.申报人应按照文件要求逐一上传材料,用人单位必须严把材料关。用人单位审核推荐申报评审材料后,申报系统中3次提出审核意见仍然存在问题的,评委会承办部门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本年度不再受理个人的申报材料。
10.在我市工商登记的外省企业分公司,如需在我市申报职称的,需提供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的推荐报告(附件5)。
三、评审工作安排
(一)初、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计划于2024年10月前开展评审。
(二)评审工作开始前,拟同意提交评委会评审的申报人员,将在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在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届时请各参评专业技术人员自行查询评审结果。
四、规范个人申报行为
(一)申报人一个年度内只能申报一次职称晋升评审,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二)2023年以前已提交评委会评审未获通过的再次申报人员,需提供新的业绩和成果证明材料。
(三)原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需变更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资格的,须严格按照职称转系列(专业)评审程序进行申报。
(四)同一年度内,申报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同级评审委员会报送申报评审材料,也不得将本评审未通过的材料再送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审核要求
(一)用人单位审核。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完善工作流程,坚持公开、平等、民主和择优原则,开展本单位职称申报审核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对审核推荐行为负责,应严格对所推荐人员申报评审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把关。
(二)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加强对用人单位推荐上报人员的申报条件和推荐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审核情况负责。
(三)县区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人学历、累计工作年限、履职年限等是否达到食品工程专业确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四)评委会承办部门资格审核。评委会承办部门按照行业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审核申报人是否属于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申报推荐手续是否完备,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
六、其他事项
(一)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贡献才智、建功立业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参加职称申报评审时,不将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破格参加评审。对符合《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的九条措施》(昆人才办(2020)2号)精神,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附件6),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年。
(二)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接。在国家确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范围内(见附件1),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不单独换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三)加大职称评审各环节违纪违规行为的倒查追责力度。对违反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进行处理。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取消申报人员申报资格或撤销已通过的职称资格,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3年,记录期内该用人单位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用人单位未履行审核主体责任,审核把关不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暂停该单位下一年度职称申报推荐工作进行整改,所造成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按人事管理权限责成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未尽事宜按《昆明市职称评审指南(2024版)》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昆明市职称评审指南(2024版)
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学(药品)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8号)
3.委托评审函
4.昆明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
5.xx公司审核推荐报告
6.《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的九条措施》适用范围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