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工作的通知
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省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结合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充分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线上宣传与线下宣传等方式,开展职称政策宣传活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宣传《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宣传各职称系列(专业)评价标准条件、年度职称评审通知要求等政策,将职称政策宣传到位、解读到位、落实到位。
二、开展警示教育。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清风云南通报的典型案例,对职称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用身边案例警醒身边人,引导职称评审工作者摒弃“看客心态”,不把案例当故事,要从案例中汲取教训,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三、开展问题排查。各地、各部门要围绕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备案等全流程各环节,对照《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中对3类重点人群和2类重点单位的监管内容,全面排查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问题排查。
(一)制度机制建设方面。重点排查职称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是否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职称政策是否与国家及我省要求和精神不符等。
(二)评审委员会管理方面。重点排查是否向不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是否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评委会组建是否规范、是否巧立明目收取评审费用、是否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勾连、是否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是否按规定开展委托评审、是否设立社会化职称申报评审点等。
(三)评审专家管理方面。重点排查核准组建的专家库是否达到政策要求、上级核准组建和核准下级组建的专家库到期是否换届、评审专家资格条件是否造假、评审专家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是否存在明显不公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评审专家是否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
(四)职称工作人员管理方面。重点排查职称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是否流于形式、是否违规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和职称评审内容、是否将未达到申报条件的申报人提交上会、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或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在职称评审中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五)评审过程管理方面。重点排查是否按要求发布年度评审通知、评审会前和会后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和备案、评审专家是否随机抽取、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人数是否达到规定人数、是否对评审专家进行会前培训、评审会议是否实行封闭管理、是否落实回避制度、是否指定评审专家审阅某个申报人材料而非随机分配的材料,评审时是否人为操控1名申报人材料仅让1名评审专家审阅而非3名专家审阅、是否存在其他人为操控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问题、职称数据管理是否规范安全、是否按要求时限完成年度评审工作等问题。
(六)行业监管责任方面。重点排查是否履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对监管对象是否实施监管、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线索是否及时调查核实、对受理和转送的信访问题是否按规定时间反馈、是否按规定查处职称违纪违规行为、是否联合相关部门对当地和本行业的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等。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排查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分析问题原因,明确整改措施。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到有的放矢,细化配套措施,补齐制度短板,建立长效机制。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明确责任人与整改期限,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加强抽查检查。职称评审工作监管要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的原则,压实监管责任,采取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区、本行业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检查。要主动联合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职称评审领域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虚假宣传、制作贩卖假证书、制作虚假材料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建立职称评审监管常态化、警示教育常态化等工作机制,强化矛盾分析研判和源头防范治理,确保职称评审领域不发生腐败案件和群体性信访事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结合日常工作及群众来信来访、网名留言、投诉举报等反映突出的问题,对各地、各部门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监管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职称评审工作监管流于形式、没有实效、履职不力、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的,将作为问题线索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于5月30日前反馈职称评审工作监管阶段性进展、问题清单及问题典型案例,11月30日前反馈年度监管工作情况。各大专院校由省教育厅统一反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3月7日